净化工程内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

净化工程内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

净化工程净化工程内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,应采取隔声、消声、隔声振等控制措施。除事故排风外,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。
e、净化空气调节系统,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,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:
(1)总风管为6~10米/秒。
(2)无送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~8米/秒。
(3)有送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3~6米/秒。
f、净化工程内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,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。
净化工程振动控制:净化工程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(包括水泵等)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,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。
对净化工程厂房内外各类振源,应测定其对净化工程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。如受条件限制,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。并应与精密设备、精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
进行比较,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。
精密设备、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,应考虑减少发生量、保持净化工程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,应地气源进行处理,使其达到净化工程内的空气洁
净度等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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